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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是指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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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義務有哪些?
北京市(安理)重慶律師事務所朱雪風律師解答: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受益人。
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1、管理義務。在無因管理開始前,管理人對于他人的事務固然沒有管理的義務;但一經開始管理,則管理人在本人、其繼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負有繼續管理的義務。
2、尊重本人意思和維護本人利益的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情況及時報告本人,按本人意思辦理。
3、權益轉移義務。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取得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應轉移給本人。
本人的義務包括:
1、償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2、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負擔的債務;
3、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的損失。
北京市(安理)重慶律師事務所朱雪風律師解析:
構成無因管理,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1)管理的對象是他人事務。即為他人進行管理,這是成立無因管理的首要條件。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事務進行管理,即使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2)管理的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無因管理,是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行為。符合助人為樂、危難相助的道德準則的行為,應該得到鼓勵和受到保護。
(3)實施管理行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如果行為人負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進行管理,則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4)管理事務利于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但其所管理的事務系為本人盡公益或法定扶養義務。
無因管理制度作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使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無因管理行為雖為得干預他人事務,卻是以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為目的,有利于社會的互助行為。法律為鼓勵這一行為,賦予管理人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行為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權利。因無因管理產生的債稱為無因管理之債。
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朱雪風律師簡介
朱雪風律師,服務多家上市公司、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在借款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勞動合同經濟糾紛,個人及公司侵權案件領域具有豐富的訴訟經驗。另長期耕耘投融資、金融證券領域,累計為客戶融資超過200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