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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擔保一般不會牽連配偶的,只要妻子舉證證明該擔保并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容負債務,其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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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擔保與配偶有關嗎?
山西君瀚律師事務所王瑞雪律師解答:
個人擔保一般不會牽連配偶的,只要妻子舉證證明該擔保并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容負債務,其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雙方或一方為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包括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夫妻購置家庭用品、修繕房屋及為支付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等。
山西君瀚律師事務所王瑞雪律師解析:
1、下列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欠債務;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等所欠債務。
2、下列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5、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6、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王瑞雪律師簡介
從事執業律師10余年,擅長公司法務、股權糾紛、交通事故、勞動工傷、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等領域的法律事務處理。對訴訟和非訴業務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可以向公司及個人提供綜合性、高品質的專業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