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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般財產擔保,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要的交往應酬,因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等所負之債,以及為撫育子女、贍養老人,夫妻雙方同意而資助親朋所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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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北京盈科(宿遷)律師事務所崔亞考律師解答: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
第一、具備共同承擔債務的共同意思。如夫妻共同簽字,或一方簽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認。
第二、具備“日常性”與“合理性”的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北京盈科(宿遷)律師事務所崔亞考律師解析:
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如下: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崔亞考律師簡介
崔亞考律師,中共黨員,北京盈科(宿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擅長婚姻家庭與繼承糾紛、離婚糾紛、債權債務糾紛、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公司法律顧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