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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被證明不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其調崗調薪。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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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實施末位降薪制合法嗎?
吉林中瀚律師事務所劉驁律師解答: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被證明不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其調崗調薪。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如果雙方因此產生糾紛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四)仲裁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仲裁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吉林中瀚律師事務所劉驁律師解析: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對于非終局裁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劉驁律師簡介
曾任建筑業大型央企法律顧問,對公司法律顧問、建設工程糾紛、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等訴訟或非訴訟法律業務有一定見解。處理過多起糾紛案件,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