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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其“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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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咨詢:
刑法規定的集資詐騙行為是怎樣認定的?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吳濤律師解答: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是集資的本質特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關鍵要件,對此要重點圍繞融資項目真實性、資金去向、歸還能力等事實進行綜合判斷。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則上可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大部分資金未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名義上投入生產經營但又通過各種方式抽逃轉移資金的;
(2)資金使用成本過高,生產經營活動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現實可能性的;
(3)對資金使用的決策極度不負責任或肆意揮霍造成資金缺口較大的;
(4)歸還本息主要通過借新還舊來實現的;
(5)其他依照有關司法解釋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證明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重點收集、運用以下客觀證據:
(1)與實施集資詐騙整體行為模式相關的證據:投資合同、宣傳資料、培訓內容等;
(2)與資金使用相關的證據:資金往來記錄、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資金使用成本(包括利息和傭金等)、資金決策使用過程、資金主要用途、財產轉移情況等;
(3)與歸還能力相關的證據:吸收資金所投資項目內容、投資實際經營情況、盈利能力、歸還本息資金的主要來源、負債情況、是否存在虛構業績等虛假宣傳行為等;
(4)其他涉及欺詐等方面的證據:虛構融資項目進行宣傳、隱瞞資金實際用途、隱匿銷毀賬簿;等等。司法會計鑒定機構對相關數據進行鑒定時,辦案部門可以根據查證犯罪事實的需要提出重點鑒定的項目,保證司法會計鑒定意見與待證的構成要件事實之間的關聯性。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吳濤律師解析:
集資詐騙的數額,應當以犯罪嫌疑人實際騙取的金額計算。犯罪嫌疑人為吸收公眾資金制造還本付息的假象,在詐騙的同時對部分投資人還本付息的,集資詐騙的金額以案發時實際未兌付的金額計算。案發后,犯罪嫌疑人主動退還集資款項的,不能從集資詐騙的金額中扣除,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吳濤律師簡介
專注于普通民商事糾紛、醫療糾紛、知識產權維權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糾紛。有多年辦案經驗,專業、耐心、細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