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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補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解除勞動關系后勞動者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是以個人身份取得的,具有專屬性,不能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是指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不屬于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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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辭職以后公司發的補償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天津元訟律師事務所朱逸豪律師解答:
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辭職補償金。
辭職補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解除勞動關系后勞動者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是以個人身份取得的,具有專屬性,不能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是指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不屬于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的范圍。
天津元訟律師事務所朱逸豪律師解析:
一、辭職補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辭職補償金與工資、獎金有明顯區別。正常的工資、獎金是對勞動者平時所付出勞動的補償,而辭職補償金是針對勞動者辭職這一特定事件而發生的。它一方面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多年與之建立忠誠、穩定勞動關系的獎勵,另一方面是對勞動者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時期內得以繼續謀生、減少生存風險的一種經濟扶助。
2、辭職補償金是勞動者以放棄長期、穩定的勞動期待收入為代價換來的。因此,辭職補償金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工資、獎金所得,它與勞動者的個人身份具有嚴格密切的關系,是對個人生存權、勞動權受到嚴重影響時的補助,與婚姻關系沒有明顯內在的必然聯系。
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朱逸豪律師簡介
朱逸豪,天津元訟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朱逸豪律師本碩均畢業于吉林大學法學院,曾在中國民航大學工作。自2019年執業以來承辦了上百起刑事案件,多取得良好的效果?,F專注于刑事辯護、刑事合規及風險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