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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也稱附負擔的贈與合同,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給付義務的這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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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附義務贈與合同?
山東誠信人律師事務所趙光緒律師解答: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也稱附負擔的贈與合同,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給付義務的這種合同。附義務的贈與的效力:
1、受贈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2、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
3、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如有瑕疵,贈與人在贈與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應當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責任。
附義務贈與合同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所附義務不能是受贈人的“既存義務”。所謂“既存義務”就是指當事人本來就應當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說,所附義務不能是法定的義務。
2、負擔必須是受贈人將來履行的義務,也就是受贈人接受贈與后才履行的義務。受贈人的“先前行為”(即已經完成的行為)不能作為所附義務。
3、負擔不能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贈與合同約定了有違公序良俗的義務,贈與合同效力如何認定,一般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如果贈與合同所附義務違反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則無論贈與合同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于停止條件或者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
4、義務在贈與合同成立時不得屬于“履行不能”的義務。締約之后,義務履行不能,可由贈與人決定是否撤銷合同。締約之時的履行不能則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義務屬于事實上的履行不能,贈與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認定贈與合同無效。如果義務屬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贈與合同亦可認定無效。
山東誠信人律師事務所趙光緒律師解析:
贈與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所贈財物必須是屬于贈與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物。贈與人贈與的財物屬國家、集體、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財物,贈與合同無效。贈與如果是為逃避履行法定義務,將自己的合法財產贈與他人,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該贈與合同無效;
2、必須是贈與人自身意志的真實表示;
3、受贈人愿意接受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受贈與人不愿意接受贈與,或者受贈與人愿意接受贈與,而贈與人沒有贈與的意思,則贈與合同不成立。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趙光緒律師簡介
趙光緒律師,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山東誠信人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合伙人、副主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