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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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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方法可以推遲強制執行?
北京市盈科(東莞)律師事務所何思為律師解答:
推遲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兩種:
1、被申請執行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推遲強制執行的申請;
2、出現規定的可以推遲強制執行的情形是,法院依職權作出推遲強制執行的決定。
推遲強制執行即暫緩執行,是指執行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決定對某一項或者某幾項執行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內暫緩實施。
北京市盈科(東莞)律師事務所何思為律師解析:
暫緩執行制度的適用:
(一)暫緩執行的啟動:
暫緩執行程序的啟動有二,一是申請;申請又可區分為被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和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二是法院依職權。
(二)暫緩執行的法定事由
與上述啟動程序相對應,暫緩執行的法定事由可以區分為申請書事由和依職權啟動事由。
申請事由有三:
1、執行措施或者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
2、執行標的物存在權屬爭議的;
3、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享有抵銷權的。
上述三種申請事由,根據申請人的不同,可以具體區分為被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事由和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事由。前者的申請事由是執行措施或者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及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享有抵銷權兩種;后者的申請事由是執行標的物存在權屬爭議。
暫緩執行成立的條件:
1、必須由被申請執行人或者利害關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必須有法定的事由;
3、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靠的財產擔保;
4、必須經人民法院決定。
依職權啟動事由有二:
1、上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執行爭議案件并正在處理的;
2、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并正在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查的。
(三)應當提供擔保:
1、執行擔保,是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因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以擔保方式保護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而暫緩執行的一種措施。
執行擔保的目的是公正而合理地保護執行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執行擔保成立,人民法院應作出暫緩執行的決定。因此,暫緩執行是執行擔保成立必然發生的法律效果。
2、暫緩執行的擔保的方式,有三種:抵押、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和保證三種。
3、從擔保的主體上又可以具體區分為:申請人的抵押和質押;申請人以外第三人的抵押和質押。第三人的保證。
4、對于抵押和動產質押的抵押物和質押物,應當出具評估機構對擔保財產價值的評估證明。
5、不論是申請人申請啟動暫緩執行,還是法院依職權啟動暫緩執行,均應提供擔保。
(1)但兩利啟動擔保擔保的主體不同。前者擔保的主體是被申請執行人和利益關系人;后者的擔保的主體是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
(2)前者提供擔保后,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要求繼續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繼續執行;后者對此沒有規定。從解釋上可以說,即使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要求繼續執行,法院也不能繼續執行。
(四)暫緩執行由法院作出決定:
暫緩執行由執行法院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作出決定,由執行機構統一辦理。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應當制作暫緩執行決定書,并及時送達當事人。上級法院發現執行法院對不符合暫緩執行條件的案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對符合暫緩執行條件的案件未予暫緩執行的,應當作出決定予以糾正。執行法院收到該決定后,應當遵照執行。
需要特別說明的,現行的司法解釋對暫緩執行的決定不以申請執行人的同意為必要,不管申請執行人同意與否均不影響法院作出暫緩執行的決定。
(五)暫緩執行的期限:
暫緩執行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即最長為六個月,而不是原司法解釋規定的一年。
暫緩執行的期限從執行法院作出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暫緩執行的決定由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從執行法院收到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
(六)暫緩執行期間或者期限屆滿后的后果:
暫緩執行期間內,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撤銷或變更的,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否則,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發生如下法律后果:
1、被執行人或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2、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何思為律師簡介
五年法律從業經驗,辦理過數百起企業間合同糾紛(購銷、租賃、工程等)、刑事辯護、借貸欠款、交通事故等案件,歡迎詳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