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處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斷能力等情況下,與對方當事人實施的對自己明顯有重大利益而使對方明顯不利的民事法律行為。
網友咨詢:
(資料圖)
顯失公平情況下的行為是否可以撤銷?
山東泰禾錦律師事務所蔣長鋒律師解答: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為可撤銷。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欺詐、脅迫、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如果當事人都自愿認可接受的,合同有效,雙方都需要遵守合同約定。但如果當事人不認可顯失公平合同的,可以要求解除、撤銷合同,那么合同歸于無效。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山東泰禾錦律師事務所蔣長鋒律師解析:
結果的不公平并不是認定顯失公平的唯一標準,更重要的是要結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交易當時是否是自愿、真實的。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
1、雙務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2、發生在合同成立之時;
3、 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的困境、危難、急迫、輕率、無經驗、缺乏判斷力、意志力薄弱等不利境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蔣長鋒律師簡介
擅長用法商智慧做好家庭財富、企業資產隔離、保全與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