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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可以包含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的行為。常見的犯罪手法多見于: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騙取女性好感,進而騙錢騙色,多數女性往往因擔心顏面而不敢揭發,造成犯罪分子有恃無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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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咨詢:
犯招搖撞騙罪的主體是哪些人?
河南豫尊律師事務所康健律師解答:
招搖撞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招搖撞騙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招搖撞騙罪。
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所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不單是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也包括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例如普通機關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機關的干部,普通國家干部冒充高級職務的國家干部等。
河南豫尊律師事務所康健律師解析:
要區分招搖撞騙罪的罪與非罪,首先要搞清楚本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行為犯,是指行為人只要著手實施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即構成既遂的犯罪。結果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從《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文義來看,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并不要求達到一定的社會危害程度,條文中的“情節嚴重”屬于量刑情節,和犯罪構成無關,因此,招搖撞騙罪應屬于行為犯。但是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如果行為人偶爾一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而且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而給予治安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康健律師簡介
深耕法律一線 辦案經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