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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計劃,是指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維持債務人繼續營業、謀求債務人復興為目的,以清理債權債務關系為內容的多方協議。重整計劃是重整程序的關鍵,重整計劃的內容直接關系到債務人重整能否成功。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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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的重整計劃怎樣制定?
四川均鼎律師事務所周一雄律師解答:
重整計劃由管理人或債務人來制定。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應自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或九個月內提交。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四川均鼎律師事務所周一雄律師解析:
在企業破產重整期間(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不包括重整計劃得到批準后的執行期間),債務人的財產管理和營業事務執行,可以由管理人或債務人負責,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重整申請后,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債務人應當及時確定設有擔保物權的債務人財產是否為重整所必需,如果認為擔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債務人應及時對擔保物進行拍賣或變賣,拍賣或變賣擔保物所得價款在支付拍賣、變賣費用后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的債權;如果擔保物屬于重整所必需的,債權人的擔保物權要暫停行駛。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周一雄律師簡介
自2012從事法律工作已十年,為數十家企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務,處理爭議案件數百起。周律師堅定履行“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執業承諾,認真對待每一位客戶和每一起案件,受到客戶和業內同行的高度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