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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號
時間20××年 5 月17日 12 時 30分地 點××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機王××駕駛“桑塔納”小客車,在××路由西向東通過××路口時,適有××市××出租汽車公司司機李××駕駛“切諾基”吉普車以八十多公里時速由南向北通過路口。李××臨近路口發現前方橫穿的小客車后雖踩了緊急剎車,但由于車速快,停車不及,吉普車前部撞在小客車右部,造成小客車內乘車人趙××當場死亡、兩車均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
發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駕車通過路口時,未讓干路車先行,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依次讓行:(一)支路車讓干路車先行……”的規定,李××駕車通過路口時,未減速慢行,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遇道路寬闊、空閑、視線良好,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最高時速規定城市街道為七十公里的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王××負事故主要責任,李××負事故次要責任,趙××不負責任。
(公章)
承辦人:宋××郭××20××年5月27日
此認定書,已于20××年5月28日向當事各方宣布,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市交警支隊申請重新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審查
1.認定書應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往往沒有附鑒定人資格證明,而審判人員也未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如我院審查的史某不服法院的某道路交通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該交通事故發生在鄉村道路上,其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派出所的民警作出的,該民警并無鑒定人的資格。法院審理該案時并未對鑒定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2.公布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審判實踐中,往往存在著這樣兩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手續不規范,有的根本沒有送達有關當事人,有的只送達當事人一方而沒有送達另一方;二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雖然將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了有關當事人,但未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如我院審查的多起該類民事申訴案件中,交管部門均未向當事人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及理由。
3.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作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