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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鑒定費用
1、交通事故鑒定費用一般情況下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2、法律依據:
(相關資料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二、車禍傷殘鑒定十級賠償規定
車禍傷殘鑒定十級賠償規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般需要賠償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和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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