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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傷殘評定該怎么申請
1、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申請方式: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需要在治療終結后,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后三十日內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
2、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二、交通事故傷殘重新評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重新評定是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傷殘評定不服,向作出傷殘評定的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下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正式宣布傷殘評定且至少有一方當事人不服的基礎上,在當事人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書面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傷殘重新評定。如果當事人在十五曰以內沒有提出重新評定申請,則視為當事人對傷殘評定沒有異議,評定發生效力。當事人十五曰以后提出的申請為無效申請。重新評定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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