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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
1、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失;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與造成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
2、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責任與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發生交通事故后,將產生兩個責任:一是交通事故責任,另一個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這兩種責任有聯系,但也有區別,兩者不可混淆。交通事故責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交通事故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及事故當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認定。而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一種過失侵權的民事責任,是由于當事人的過失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據有關民事法律規定而要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是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基礎。但兩種責任的區別也很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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