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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款私存違法嗎
長期將公款存到私人賬戶上的,是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私存的金額達到一定標準的,可能會構成職務侵占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公款私存通常表現形式
一種是帳內私存,是指雖然納入單位法定會計帳簿、法定科目,但卻未按規定存放資金。如財務人員將收取的現金或單位的銀行存款違規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同時在單位“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上反映;
另一種表現形式是帳外私存,在單位法定會計帳簿、法定帳目外以個人名義存放資金。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種情況,如財務人員為了獲取利息而將公款秘密私設單位賬戶存放,公款最終歸還單位,利息據為已有。
三、公款私存和挪用公款的區別
公款私存是指單位或個人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前者的目的是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后者是為了取得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