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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執行期限有哪些規定?
1、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于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對于經過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于未被批準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扣除的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注明,并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準機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被管制的犯罪分子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