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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侵占罪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占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涉及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這些財物包括代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和埋藏物。
2、需要注意一下構成侵占罪的要件,對于犯侵占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面的話必須是故意,且行為人是帶著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侵犯的客體有限制,是代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和埋藏物;最后就是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必須是涉及到的財物價值數額較大且行為人拒不交出。
3、同時,對于侵占罪,是屬于自訴案件,刑法明文規定了侵占罪,告訴的才處理。根據侵占罪的構成要件的客觀方面來看,“數額較大、拒不交出”自然是財產受侵害方與行為人進行了交涉而遭到了拒絕,因此才提起的訴訟。如果行為人將侵占的財物歸還了的,自然是不存在構成侵占罪的說法。
二、侵占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犯侵占罪的,涉及到的財物價值數額較大的,依法判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涉及到的財物價值數額巨大的,或者是罪犯具有其他的嚴重情節的話,依法判處兩年到五年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侵占罪立案標準
侵占罪能否立案,關鍵在于是否滿足構成要件,其最主要的就是數額的標準,因為法律規定的只是一個“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以及“其他嚴重情節”,但是并沒有具體的法律作出規定,司法實踐當中大多是比照盜竊罪的數額標準而定。對于嚴重情節,一般是指行為人侵占孤寡老人、殘疾人以及無勞動能力人的財物;侵占他人重要生活資料;侵占他人財物肆意揮霍從而造成受害人嚴重損失的;受害人報案后經公安機關勸阻仍然拒絕歸還的以及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