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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在處理夫妻之間的感情的時候,有些時候雖然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但是如果真的要離婚,也并不像大家想的那么簡單。如果離婚過程當中有些事情處理不好的話,還可以通過起訴離婚,如果要起訴離婚的話,就必須要熟知對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的相關規定。以廈門為例,那么,我國廈門起訴離婚在哪里?
一、我國廈門起訴離婚在哪里?
原則上是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管轄,以下為特殊情況下的管轄:
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如果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
3、被勞動教養;
4、被監禁。
(二)其它特殊情況: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對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受理,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轄。
5、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7、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起訴離婚需要提供什么證據?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在廈門市的公民,如果就是本地戶口的話,直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就可以了。還有一些其他比較情況特殊的,比如說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樣的話,由原告的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還包括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和普通公民離婚案件的管轄都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