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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老公想要離婚,但是老婆不愿意離婚的情況比比皆是。很多人因為搞不清楚法律方面的規定,因而在這種情況下就不知道應該怎么辦才能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對此,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老婆不愿意離婚該怎么辦
民法典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即夫妻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愿意離婚,或者雙方對是否離婚達成了一致,但是對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存在爭議的,則可以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程序:
1、要求離婚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
(1)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起訴狀;
(2)《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3)原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證據材料;
(5)其他主張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最好附上財產清單。
2、審理離婚訴訟案件
(1)受理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訴狀后,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協議的行為。調解達成協議后,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就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
(3)開庭審理。
調解不成,進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按照下列步驟進行: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如果是公開審理,還應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申請回避,而后,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對案件進行判決
在判決前還可以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至此,離婚案件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程序訴訟。
夫妻無法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然而除此之外,其實我國規定的離婚方式還有一種是訴訟離婚,在協議離婚不成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通過這種方式來解除婚姻關系。但也是要求符合了訴訟離婚的條件之后,法院調解無效的,最終才會準許夫妻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