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一、離婚時有過錯方是否少分財產
離婚過錯方并不是就一定會少分財產。
生活中,許多人認為只要夫妻一方存在有外遇,家暴等過錯,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過錯的方就應該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以體現對過錯一方的懲罰。這種認識雖符合傳統道德的價值觀,但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了離婚時財產進行分割時的一般原則,該原則中并未規定離婚時有過錯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的規定。可見,對離婚是否存在過錯與財產的分割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承擔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離婚糾紛中,無過錯一方可依該條規定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只是對離婚過程當中損害對方財產分配權的一種懲罰規定,而不是對離婚前對導致離婚的過錯懲罰規定。
二、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情況: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民法典》中說到的離婚過錯方其實主要是指那種具有法定行為的當事人,比如惡習、重婚、家暴等等。而普通人認為的過錯,其實并不包括在此范圍內。不過就算是有法定過錯情形,因此造成夫妻離婚的,也不會因此就導致過錯方少分財產。但《民法典》中規定,這樣的情況下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