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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離婚上訴的流程是什么
1、當事人向一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
2、庭審,當事人按照二審法院的開庭時間參加庭審;
3、判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二、一審離婚后行使上訴權具備哪些條件
1、提起上訴的主體必須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訴權的訴訟代理人。這些人是,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一審判決確定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經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為行使上訴權。
2、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定、
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法律規定不得上訴的其他裁定,都不準上訴。調解協議也不能上訴。
3、必須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對判愉提起的上訴期為15日,裁定為10日。居住國外的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60日。
4、必須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并根據被上訴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對于普通的民事案件我國采取的是二審終審制,也就是說在一審的判決下來以后,對結果不滿意或者是不符的情況下,是可以向原一審的法院申請上訴的,需要提交上訴狀,法院受理以后再會進行庭審以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