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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應終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再就業又失業的情形領取保險金的期限如何確定?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終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再次就業又失業的,領取保險金的期限如何確定?
《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但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對其中“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的理解應注意:失業人員再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應該根據兩次失業時間的繳費年限單獨計算,但卻不能獨立享受。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又失業的應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剩余期限與再失業后應該享受的期限合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