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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訴離婚的案件中,法院一般都需要考慮雙方的感情情況,需要確定雙方是否已經感情破裂,但是感情是否破裂并不是由當事人來說的,需要有證據證明才可以,因此在起訴離婚的時候,當事人雙方都會提交證據來證明自己和對方已經沒有感情,那么起訴離婚日記可以作為證據嗎?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起訴離婚日記可以作為證據嗎
日記涉及個人隱私,并且不一定有針對性,也可能不是事實。所以使用日記作為證據需要謹慎。
根據我國刑法186卷274條規定日記涉及個人隱私,并且不一定有針對性,也可能不是事實 ,所以日記是不行的。
二、起訴離婚財產分配
離婚訴訟財產分配時,法官根據以下原則進行分配財產: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三、能在異地起訴離婚嗎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若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均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說如果符合以上條件是可以在異地訴訟離婚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起訴離婚日記可以作為證據嗎等相關法律知識。綜上所述,日記因為涉及到隱私,而且也不一定具有針對性,其準確性也無法判斷,所以不能作為起訴離婚的證據,在離婚的時候,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其他證據。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網站律師,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