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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訴訟離婚一般有三個程序階段:
第一、訴訟與管轄。原告應該準備起訴狀等,相關證據材料,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庭前調解。在離婚案件開庭審理前,法院一般都會先做出,訴訟前調解。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至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個訴訟程序;
三、審理與判決。對于調解無效離婚的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