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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生活無法繼續維持下去時,夫妻雙方在自愿的情況下解除雙方的夫妻關系,我們可稱為協議離婚。在除了協議離婚,還有一種起訴離婚,也就一方或者雙方協商不一致情況進行的。那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起訴離婚,在離婚后財產糾紛有哪些呢?以下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
一、離婚后財產糾紛有哪些
1、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對于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2、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婚姻關系結束后,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二、離婚糾紛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協議離婚如果沒有成功,那么提出離婚的一方可能需要主動提起訴訟。
2、根據法律,離婚訴訟其中一個要件就是“感情確已破裂”,對何謂感情確已破裂,相當復雜的規定和標準,但是現實是,很大比例的夫妻很難說已經達到了這個標準。所以,多數的離婚訴訟往往要經過兩次才能判離。因為相隔六個月,一方再次提起訴訟,這種行為可以被看作夫妻再無和好可能。
3、如果被告已經準備好了充分的證據,包括財產、子女撫養方面的,然后再開庭當時直接同意離婚,那么法庭還是需要對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進行庭審和裁判的。正是由于第一次按常態難以判離,被告才可能沒有充分的警惕,原告可以充分取證,以免在對方完全提防后,很多事項難以取證。
三、離婚糾紛管轄權怎么確定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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