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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需要冷靜期一個月嗎
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協議離婚需要冷靜期一個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的作用
離婚冷靜期的作用包括為維持夫妻雙方穩定的婚姻關系提供緩沖,有利于家庭關系的穩定等,在離婚冷靜期內,雙方有更多時間去思考婚姻關系是否到了無可挽回的地步,破裂的婚姻關系是否存在修復的可能性、采取哪些措施能夠更好地照顧自己的子女等等。離婚冷靜期內,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共同居住,也可以選擇分開居住,如果一方違反對方意愿,強行發生性關系,屬于違法行為,因為即使在婚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都不能違背對方意愿,強行發生關系。
關于離婚冷靜期內的新增夫妻債務和財產應該如何認定,離婚冷靜期并不是判定新增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而是應該根據法律的規定予以認定,離婚冷靜期也處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婚后取得的財產,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冷靜期內,雙方婚姻尚處于存續期間,一方不能私自處分、轉移財產,否則要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三、離婚冷靜期可以起訴離婚嗎
離婚冷靜期可以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受離婚冷靜期的限制。
小編提醒,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的內容因人而異,需針對具體個案進行起草和完善。
起訴離婚,需要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下去的證據,同時如果對方有重大過錯的,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