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離婚辦理手續會因為離婚方式的不同而不同。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起訴離婚。
如果是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應持有離婚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應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如果是起訴離婚,起訴離婚的一方需要寫離婚起訴書,并收集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法院會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出起訴狀副本,并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開庭之后,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