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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離婚協議能不能公證這個問題來說,答案是肯定的,但離婚協議是可以進行公證的,但是離婚協議是沒有相應的公證的必要的,雙方簽字認可就可以了。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帶來離婚協議能不能公證的詳細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離婚協議能不能公證
離婚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民政局認可,并以此發給離婚證,離婚雙方就完成了法律意義上的離婚手續,在獲得離婚證的同時,離婚協議也會在雙方簽字蓋章的基礎上加蓋民政局的印章,此時,這份協議就充分具備了法律效力,此時再去公證,就成了畫蛇添足,沒有任何意義。
二、離婚協議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2、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
3、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三、離婚協議公證的注意事項
1、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應當注意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審查其婚姻狀況,看其是否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是否夫妻雙方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場,申辦離婚協議公證,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注意審查簽定離婚協議的原因、動機,辦理離婚協議的目的、用途,了解離婚協議達成的經過等基本情況,防止借協議離婚達到其他非法目的。
3、離婚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看其是否具備法定的條件,應當注意征求有識別能力和認知能力的子女意見,審查是否照顧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擁有部分產權,財產所有權是否明確和有無爭議,財產是否過去曾有約定,對于雙方關于公房使用權的約定,須按房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等。
4、離婚協議的內容。應當注意審查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否明確具體,條款是否齊全、合法,文字有無歧義,提供的協議和有關材料有無矛盾之處,是否附有財產清單以及協議中是否注明“與本協議相粘連的附件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協議中有無“本協議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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