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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需要冷靜期多久
離婚需要冷靜期三十日。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可以起訴離婚嗎
離婚冷靜期可以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受離婚冷靜期的限制。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民事起訴狀,第一部分需要寫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明訴訟請求,如請求離婚、小孩撫養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第三部分需要寫明離婚的事實和理由;
2.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3.結婚證原件,遺失的可以委托律師復印《結婚申請登記表》,并要求民政部門加蓋印章;
4.小孩出生證或戶口本;
5.相關財產證明,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
小編提醒,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的內容因人而異,需針對具體個案進行起草和完善。
起訴離婚,需要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下去的證據,同時如果對方有重大過錯的,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三、離婚冷靜期什么時候開始執行
離婚冷靜期自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