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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的流程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起訴離婚時需要書寫離婚起訴狀、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被告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基層法院起訴。法院立案庭經審查后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并繳納訴訟費用。然后等待法院給案件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
離婚案件法院會組織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會發《民事調解書》;調解不成的,則會如期開庭,然后下發《民事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如果想繼續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