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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就離婚與否、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性意見,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等材料到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手續, 領取離婚證。
一般情況下,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是指: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實踐中也有部分地區允許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也就是說,如果婚姻關系的雙方都不是目前住所地的戶籍,且目前住所地也不接受因其是原婚姻登記機關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那么通過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是不可以的。
協議離婚流程:
1、由當事人到離婚登記處申請離婚;
2、婚姻登記機關對此申請進行初審;
3、審理完成后,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4、接下來由夫妻雙方經歷30天離婚冷靜期,屆滿后雙方共同到離婚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
5、婚姻登記機關再次進行審查;
6、最終符合要求的可以進行登記、發放離婚證。
但是,如果一方已經在目前住所地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可以嘗試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
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常居住地的認定標準為: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也就是說,如因工作等原因一方連續在目前住所地居住一年以上,那么目前住所地則為一方的經常居住地。
如果您雙方可以對于離婚協商一致的話,建議先開具任意一方的經常居住證明,哪一方可以順利開出,該方即可作為被告,另一方作為原告,以方便訴訟。如果您開不出對方經常居住證明的話,可以用租房合同、購房合同、房產證等可以證明對方已經居住滿一年的證據嘗試立案。
訴訟離婚流程:
1、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申請。
2、立案大廳進行審查,若符合立案條件,則會準予立案,同時會向原告發出立案通知書,原告繳納訴訟費后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接下來會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被告發出傳票,同時,也會通知原告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調解的結果有3種:
(1)如果雙方愿意維持婚姻,則撤回起訴。
(2)如果被告同意離婚請求的,并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原告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如果原告仍堅持離婚但被告不同意,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