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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最好不要全權代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8、5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權限分為“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一般代理權限的代理人可以代為提交證據、參加庭審、法庭辯論等,但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當事人一般應當親自出庭。而擁有“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則可以從事上述代理行為,一般情況下不要求當事人親自出庭。“全權代理”屬生活用語,相當于“特別授權”,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出具授權委托書時,代理權限必須明確具體。如果當事人向法院遞交的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離婚案件由于涉及當事人的身份關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關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情況,只有當事人到場才有利于查清事實。《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據此規定,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本人應當參加庭審。關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子女撫養問題等實體權利的處分也應由當事人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即使當事人出具了“特別授權”的授權書,一般仍應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