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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離婚,當事人起訴離婚的,如果人民法院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只要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則三個月之內可以判離。而人民法院如果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則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