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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數據,離婚率幾年來呈逐漸上升趨勢,特別是遼寧省,離婚率在全國排名靠前,如此多的離婚,不僅讓當事人之間往往因為財產、孩子撫養權等問題耗費心力,還給法院帶來了較為繁重的審判壓力,離婚的原因千奇百怪,我們不可能要求所有離婚的夫妻都做到好聚好散,不過作為律師,還是要提醒各位謹慎離婚。離婚中,遇到的最常見的問題莫過于房產如何分割,接下來,本律師就此問題做個簡單的普法,以便各位讀者有個知曉。
根據實踐中常出現的情況,判斷房屋歸屬,實踐中經常需要考慮到三種情況:第一是房屋是婚前還是婚后購買;第二是房屋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第三是房屋是否是父母出資,根據這三個變量,可以排列組合成多種不同認定結果。下面我將一一說明:
一、房產分割不同情形
(一)婚前買房情形:
1、一人出資,結婚前取得房產證,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并還清個人貸款或者全款買房的,房屋屬于登記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一人出資,結婚前已經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房屋屬于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一人出資,結婚前已經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銀行貸款,房屋登記在購買方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但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還貸的部分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4、一方出資,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分;
5、一方出資,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實踐中一般按照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如果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才以另一方名義購房的,按照共同共有處理。
6、雙方出資,房屋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房屋為共同共有,離婚時一律平分。
7、雙方出資,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購房,則視為共同共有,離婚時平分;如果是非同居期間購房,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認定。
(二)婚后買房情形:
1、一人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房屋登記在購買方一方名下,如果是全款購買,則房屋為購買方個人所有,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如果房屋是貸款買房,則首付款為購買方一方個人財產,尚未償還的貸款部分和房屋增值價值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分。
2、一人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是對方名下的,房屋為共同所有,離婚時平分。
3、雙方共同出資買房的,無論房屋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均為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一律平分。
(三)父母出資買房情形:
1、結婚前,一方父母出資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該房屋為登記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結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貸款買房,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有夫妻二人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屋一般判給登記一方所有,由登記一方繼續償還剩余貸款,同時對于婚內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其產生的增值,獲得房屋的一方應向另一方進行補償。
3、結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房屋為共同共有,離婚時平分。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房屋為夫妻按份共有,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分割。
4、結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房屋視為父母對子女個人贈與,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5、結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對方名下,則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特殊約定,否則離婚時按照共同共有進行平分。
6、結婚后,一方父母出資首付款,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為夫妻共同共有,離婚時出資父母的子女可以適當多分。
7、結婚后,雙方父母出資,無論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一律平分。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19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22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6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7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0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