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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中國公民的離婚糾紛處理規定:中國公民在國外未定居,其配偶定居在國內或中國公民在國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國內,由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夫妻雙方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可以回國向原婚姻登記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有爭議,則需回國向原婚姻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