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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男女雙方離婚后還住在一起屬于同居,并不具有婚姻上的合法性。這種現象的背后,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其易引發的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排除妨害糾紛。夫妻離婚后基于客觀原因居住在一起的,若雙方矛盾較大,一方就會阻礙對方對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受阻礙的一方便會要求對方排除妨害;離婚后主動搬回一處居住的,若共同居住的房屋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若日后雙方關系惡化,對房屋享有權利的一方便會要求另一方搬出。
二、因暴力引發的侵犯人身權糾紛。無論是客觀原因還是主觀原因導致的“離婚不離家”,雙方在共同居住過程中,可能因為生活中的各種摩擦產生糾紛,進而引發暴力沖突,這種沖突已經超出了家庭暴力的范疇。
三、同居關系糾紛。離婚后主動選擇居住在一起的夫妻,在生活中共同負擔開支、購置家庭財產、共同撫養子女,形成同居關系,一方或雙方欲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配及子女撫養問題會產生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