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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步驟:確定管轄權的法院;管轄法院確定后,需要起草起訴狀;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等待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二款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