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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雙方可以針對財產部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起訴的話,法院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原則主要包括:
1、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
2、堅持男女平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3、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5、給予經濟幫助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6、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7、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