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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的辦理有兩種渠道: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合意的,并就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債務的處理進行協商一致,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后,夫妻雙方可以到民政登記部門領取離婚證。訴訟離婚的,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離婚協議未達成合意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離婚。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的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