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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抗辯權行使程序中有什么限制
抗辯權行使程序中有下列限制: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在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情況下行使;
2.先履行抗辯權只能在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況下行使;
3.后履行抗辯權只能在有先后履行順序,后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況下行使。
二、
抗辯權受訴訟時效限制嗎
抗辯權是形成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抗辯權是阻礙請求權的行使。訴訟時效經過抗辯權本來就是抗辯權之一,時間一過就是永遠過了,當然不適用訴訟時效。當相對人提出一個請求權時,才可以提出抗辯權,相對人不提請求,也就無所謂抗辯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的區別是什么
1.留置權屬于物權,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雙務合同的一種效力。
2.留置權是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而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是雙務合同的當然結果。
3.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標的物沒有限制。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