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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結婚年齡問題
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軍隊亦應按照這一規定執行。但是,法定婚齡是結婚的最低年齡,即不到這個年齡不得結婚,而不是到了這個年齡就一定要結婚。
依照上述規定,未婚的干部、戰士和職工,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于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現役軍人結婚后,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大力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
二、軍人結婚登記之前都要經過什么審查?
(一)軍隊營以下干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干部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申請結婚,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找到對象,申請結婚者,如來不及到原部隊開具證明時,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凡離過婚的申請再結婚時,還須持離婚證件。
(三)戰士一般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對個別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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