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婚姻法》將被廢止。
《民法典》結婚條件有哪些?
結婚的大前提是男女雙方自愿,在此之下還要滿足一些《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條件,這有才符合結婚登記的要件,才是可以經過婚姻登記手續成為合法夫妻的。那么我國婚姻法結婚條件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的條件包括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男女雙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規定的必備條件,又不存在禁止條件,婚姻關系才能合法成立。
一、必備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愿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齡后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并未對一夫一妻制作專門規定,但在一般規定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二、禁止條件
1、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這是因為血親很近的親屬間發生婚姻關系,會把某些肉體上、精神上的弱點、缺陷遺傳下來,容易生出癡呆、智力和體力都較弱的后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民法典》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關于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我國《民法典》并未一一列舉,主要是指患花柳病和精神病的未經治愈者、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先天性癡呆等。
綜上所述,結婚條件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必要條件和禁止條件。男女雙方結婚除了要具備必要條件外,還要同時不能有禁止條件中存在的情形,只有這樣才符合結婚登記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