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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又稱婚姻自主,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決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橐鲎杂捎袃蓚€特征:一是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人們的一種權利,任何人不能強制或干涉;二是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
1、結婚自由
結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主要表現在結不結婚,和誰結婚,完全由當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強制或干涉。保障結婚自由,是為使男女雙方能夠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結成共同生活的伴侶,建立幸福美滿的家庭。
2、離婚自由
離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即婚姻當事人有權自主地處理離婚事宜。結婚是以愛情為基礎,雙方自愿為條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關系無法維持的時候,依法解除這種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雙方自愿離婚的,可以協商離婚。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訴至法院解決。保障離婚自由,是為使無法維持的婚姻關系得以解除,當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實亡的痛苦。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統一的,二者相互結合缺一不可。
3、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關系
結婚自由是普遍權利,幾乎人人都要行使;離婚自由卻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礎,離婚自由是重要補充。二者相結合構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
4、貫徹婚姻自由原則就要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婚姻自由既與包辦、買賣婚姻相對立,又與輕率地對待婚事毫無共同之處。實行婚姻自由,并不是一個人在自己的婚姻問題上可以隨心所欲,放任自由,想“結”就“結”,想“離”就“離”,而是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婚姻大事。堅持婚姻自由,更與在兩性關系上任意放蕩、道德敗壞的行為水火不相容。每一公民都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疇內正確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