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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事實婚姻認定標準是什么?
1、事實婚姻的男女都無配偶,有配偶則構成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在構成事實婚姻的條件里,最主要的就是男女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但并沒有辦理結婚證,履行結婚手續。
二、關于事實婚姻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三、結婚登記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最低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雙方自愿的;
3、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6、本人的戶口簿與居民身份證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性別不一致的。
雖然絕大多數的人對于婚姻登記方面的法律制度都是非常了解的,但是這種不領結婚證的事實婚姻還存在著。這種事實婚姻狀態放到現在,對男女雙方甚至于對將來出生的孩子都會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比如因為父母沒有結婚證,孩子上戶就得先交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