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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現代以來,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逐步受到重視,由舊社會的“男人附屬品”到現在的獨立個體,充分證明了時代的進步和發展,如今,婚姻法從草擬到頒布、再到修改,直到新婚姻法的頒布,大家對于新法的內容,例如新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等,都充滿興趣。
一、定義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二、婚前財產確認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
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于前者,答案很簡單。即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于后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進行按揭貸款,并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 有人認為,鑒于房產在法律上屬于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并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于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三、婚前財產約定
婚前財產約定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2、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
3、要采用書面形式
4、約定不得損害不知道該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除了上面提到的這些,最高法院還在新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中,明確規定了法令適用范圍與雙方應該注意的細節,將比較模糊的地方解釋清楚,避免后期的沖突。不管怎么樣,既然選擇成了一家人,那么彼此的坦誠相待一定是最重要的,畢竟信任才是維持婚姻的唯一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