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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屬于個人所有如何理解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婚前財產應該如何約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兩種:
(一)婚前財產約定形式
對婚前一方的財產也可以約定為雙方共有或歸一方所有。這種約定是將一方財產無償轉移給另一方的贈與行為。財產約定必須雙方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或者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婚前財產約定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2、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
3、要采用書面形式
4、約定不得損害不知道該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形式
我國夫妻的法定財產制是共同財產制,但《婚姻法》為了增加婚姻財產制度的包容性和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協議采用約定財產制。夫妻財產約定應當具備法定要件:
1、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夫妻財產約定應當符合以下實質要件:
(1)協議訂立的主體必須是夫妻雙方,未婚同居的當事人雙方訂立的財產協議不屬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范圍;
(2)夫妻雙方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癡呆癥患者作出的約定無效;
(3)夫妻雙方完全出于自愿而對財產的性質與歸屬作出約定,即必須是在當事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
(4)約定的客體必須系夫妻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不屬于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約定的客體;
(5)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婚前財產屬于個人所有如何理解?如果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對于婚前財產定性產生爭議,應該要用法律上的規定來進行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