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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當競爭要件有什么規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市場經營者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只有市場經營者實施法律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才構成不正當競爭。所謂經營者,是指一切從事商品市場經營或者服務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眾多的企業法人,從事營利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參與商業、服務業競爭活動的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和合伙組織等。在市場中處于消費者地位的民事主體不屬于經營者。
2、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對象主要是同業經營者
不正當競爭行為,通常發生在同行業經營者之間,主要是不法行為人對其同行業其他經營者權益的侵害。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時對消費者的權益也構成損害,但消費者權益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進行保護,該種行為不屬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規范的范圍。由于競爭發生在同行業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因此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對象也同樣是生產或經營同類商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企業。
3、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指這種行為直接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具體規定。如果違反了其他法律而沒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則這種行為一般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4、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性
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通常導致其他經營者權益的損害,也可能損害尚未發生,但同業經營者合法權益卻已受到現實的危險。如果放任不正當競爭行為繼續進行,必然會造成損害的結果。因此,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性包括對其他經營者權益的實際損害以及現實的侵權危險。如行為人為與他人開展不正當競爭,進行印刷虛假宣傳品、訂立印制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合同等,即使該宣傳品尚未散發或合同尚未履行商標尚未印制,但均已經構成了侵權危險。受害人要求法院制止這種行為的,應當獲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