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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破產員工如何賠償
公司破產員工一般可以采用如下方法賠償:
1.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進行賠償,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時間計算,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3.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公司破產有哪些流程
公司破產有以下程序:
1.管理人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2.以破產財產依照法定順序清償公司債務;
3.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4.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三、公司破產的條件是什么
公司破產的條件是: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企業法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
3.由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