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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轉讓權利的效力有哪些
合同轉讓權利的效力: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五十三條規定,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二、什么是合同權利轉讓和合同義務轉讓
(一)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權利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享有的行為。其中,合同權利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
(二)合同義務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務人將其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移給第三人。債務人將其全部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該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叫作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人將其合同義務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該債務人與第三人連帶地向債權人負責,叫作并存的債務承擔;如果該債務人與第三人各自按份負其責任,則按份之債的規則處理。
合同義務的轉讓牽涉三方當事人,三方當事人應共同協商,這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實現。轉讓義務也是對原本當事雙方的負責行為,盡量做到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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